【关键词】
塔机 安全距离 安全隐患
【要旨】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塔机安装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避免产生相互碰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为相对人:江苏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
2020年10月16日,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接局安监站反映:市区某建筑项目工程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了解,位于鼓楼区某地块的建设项目,由徐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由江苏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总承包。
经现场勘查核实取得的资料和证据显示,江苏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该项目的施工时,施工现场的7#、10#塔机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根据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相互碰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江苏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该项目的施工时, 7#、10#施工塔机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未根据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相互碰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十八条之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之规定,经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对江苏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告,处2.9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江苏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筑施工现场中,对安全使用起重设备的重视程度不高,造成了安全隐患的存在,表明该单位在施工安全方面工作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建筑施工的场所由于施工项目多,使用工程器具多,施工人员多,存在较多安全风险点。所以施工企业务必绷紧安全这根弦,一定要遵守相关建筑机械及器具的使用安全规定,做好安全方面的防护工作,否则,就容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