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燃气安全 安全意识 安全责任制
【要旨】
道路施工单位在设有燃气管线的道路的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燃气保护方案施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为相对人: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
事由:
2019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械操作人员开挖城市地铁路站出入口导墙沟槽,8时42分时将PE315中压B级管道挖漏,现场造成大量燃气泄漏,未造成用户停气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该单位立即通知了燃气有限公司,燃气有限公司巡线人员于8时58分关闭了破损管道两侧阀门,至11月28日9时15分,现场安全隐患解除。
2019年11月28日上午8时43分,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接燃气有限公司报告,称城市地铁路站出入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地下燃气管线损毁事故。经现场勘查核实,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徐州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2019年11月28日上午8时42分,在开挖城市道路路站出入口导墙沟槽,将PE315中压B级管道挖漏,现场造成大量燃气泄漏,未造成用户停气和人员伤亡。基于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和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在开挖城市道路路站出入口导墙沟槽时,将城市燃气PE315中压B级管道挖漏,造成现场大量燃气泄漏,毁损城市燃气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依法对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之规定,经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对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挖城市地铁路站出入口导墙沟槽作业时,在已经得知地下燃气管道信息的前提下,未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产权单位,未落实地下管线信息现场情况核实,未按照共同制定的燃气保护方案施工,未告知挖机操作人员地下管线信息,造成作业人员在不知道燃气管道设施状况的情况下,盲目施工,致使地下燃气管线损毁,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威胁周边群众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表明该单位内部技术交底存在明显管理漏洞,施工安全监督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反映出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