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访等,首个接待的单位、处室应予以接待、登记、办理,或及时将服务对象求助事项转至具体单位、处室办理并全程予以配合协助,直至求助事项办结或得到满意答复为止。负责受理或办理的首位单位、处室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处室为首问责任单位、处室。
2.对属于本单位、处室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按规定无法3个工作日内办结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等,做到能办即办、马上就办。
3.对非本单位、处室负责的事项应主动引导到相关单位、处室;对无法确定责任单位、处室的事项,交由办公室按照流程办理。
4.一般事项,主办单位、处室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需要呈报委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告知相关服务对象;需要与其他单位会办事项,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