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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征集公告

关于《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0 [已失效]2025-01-09 00:00:41.0

2025/01/08 8.1k 阅读 371 点赞

关于《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01-09 00:00——2025-02-08 23:59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我们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7〕2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85805816,邮箱:xzsgsc@126.com。

附件: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9日

附件

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按照工伤认定职能划分分级承办本地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三、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

五、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外的劳动能力鉴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经抢救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职工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驻徐各区(不含铜山区)的部、省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各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驻县(市)、铜山区的部、省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县(市)、铜山区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铜山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者批准成立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在本地区设立(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

(四)在本地区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水利、交通等施工企业。

九、各区(不含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由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者批准成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在本地区设立(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

(四)在本地区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水利、交通等施工企业。

十、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登记地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工伤认定。

十一、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筹确定承办部门。

十二、涉及派遣和借调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提供事故调查材料。

十三、经评定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十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收件和结论发放。

十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还应当掌握相关工伤保险方面知识。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十六、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按规定需超过12个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12个月期满前15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应当及时恢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安排。

十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伤残职工发生因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情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级部门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浮动标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八、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九、各级公安、卫健、应急管理、住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工会、医保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卫健部门协助做好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协助做好交通事故、暴力伤害等工伤认定调查工作。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措施。

二十、《条例》实施前职工已享受工伤待遇,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应当按照《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徐政办发〔2010〕253号)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十一、本意见生效前已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未申请的按照本办法办理,已申请的按照原办法继续办理。

二十二、本意见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有效期  年,至20  年  月  日。《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规〔2017〕12号)同时废止。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关于《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规〔2017〕2号)自2017年11月1日实行以来,在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中发挥了应有作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46号)规定了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并自2024年1月1日起过渡到省级统收统支,所以需要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改。

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为工伤经办分级管理设立制度前提。

原《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各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设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该规定中不包括主城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以在“向主城区放权赋能”工作中,“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权力下放存在制度障碍。现《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按照工伤认定职能划分分级承办本地区的工伤保险事务”,为下一步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下放到主城区扫清制度障碍。

(二)增加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内容。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行政职能,原《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分级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市人社局依据该条先后制定《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人社规〔2017〕6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人社规〔2020〕1号)两个关于工伤分级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运行良好。现《实施意见》将市人社局关于工伤认定分级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成熟条款吸收采纳(第7、8、9、11条)。

(三)删除与省级统筹相抵触的条款。《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46号)规定了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并自2024年1月1日起过渡到省级统收统支。原《实施意见》中有8条规定以市级统筹为前提进行制定(第4、6、8、10、11、17、19、21条),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或删除。

三、征求意见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修改《实施意见》已经列入2024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重大行政决策项目。

《实施意见》经局修改组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进行拟定、个别字词调整后形成初稿,于2024年9月30日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各县(市、区)人社局就《实施意见》进行研讨及书面反馈,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机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收到反馈,经讨论后进行修改。

2024年11月23日就《实施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局修改组成员4名同志及专家组5名成员参加。专家提出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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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