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被处罚人:杨炳杰
身份证号码:61010419******0614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对徐州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和平上东三、四期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明,和平上东三、四期供热工程(即徐州协鑫·和平上东项目C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及C、A地块热交换站工程和徐州协鑫·和平上东项目A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位于徐州市和平路东延板块,紧邻徐州市云龙区政府,工程造价为375万元,其中,C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及C、A地块热交换站工程造价170万元,A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工程造价205万元。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徐州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杨炳杰(以下简称“你”),施工单位为徐州黄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该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和2019年1月5日对该工程的C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及C、A地块热交换站工程和A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在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该单位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擅自将该工程的C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及C、A地块热交换站工程和A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工程投入使用,至2024年已经历了四个采暖季。
2024年6月4日,本机关向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供热工程专项验收,并将整改、验收结果报送本机关。截止至2024年11月11日,该单位未将整改、验收结果报送本机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4日,本机关向该单位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该单位存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6月13日,该单位向本机关递交的《关于申请和平上东三\四期热力工程整改及验收延期完成的报告》(徐嘉房字〔2024〕02号)1份,证明该单位存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6月17日,本机关对该单位的《关于〈关于申请和平上东三、四期热力工程整改及验收延期完成的报告〉的回复》1份,证明该单位存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2月8日、6月21日,该单位与徐州黄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价为170万元的《徐州协鑫·和平上东项目C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及C、A地块热交换站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价为205万元的《徐州协鑫·和平上东项目A地块外围采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该工程合同价款合计为375万元;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查明了该单位的基本情况。
该单位在和平上东三、四期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未按照向本机关递交的《关于申请和平上东三、四期热力工程整改及验收延期完成的报告》中的时间完成整改,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3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320217257000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的;裁量幅度:对单位处合同价款2.5%-3%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本机关拟对该单位处9.375万元的罚款,对你(杨炳杰)处5625元(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联系电话:66998025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