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1日04版讯(记者 闫琦)7月1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市决定从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范围对象为我市202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24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按30452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养老保险基数下限,经所属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可据实调整,但最低不应低于本市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由个人按照其月平均收入计算,也可参照其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不得低于2024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下限、不得高于上限,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执行。
据介绍,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的通知》(徐财预〔2019〕16号)文件规定计算。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缴存比例方面,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各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各为5%—12%;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全部缴存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4%,由其本人自主确定。
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2024年7月起执行。2024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来源:徐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