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上调至1723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152元,增幅9.68%,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适用人群为: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含生育当月在内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女职工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于7月1日后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都按新标准享受。
今后我市仍将根据规定及时调整,充分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让生育保险政策惠及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