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预防暗挖隧道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地质等实际情况,特研究制定《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防坍塌导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4日
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防坍塌导则(试行)
1.总则
1.1我市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暗挖隧道穿越地层软硬不均,岩溶及破碎带发育,地下水丰富,且主城区地下管线埋设错综复杂,施工风险大,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坍塌及地面沉陷,制定相关管理导则预防减少轨道交通工程坍塌,尤为重要。
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百年工程、民生工程。工程建设过程中坍塌事故的预防和快速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增进民生福祉、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此导则是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的《2020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
1.3本导则中轨道交通工程是指车站、暗挖隧道等需要开挖基坑或在地下暗挖施工的工程,包括车站工程、盾构法和矿山法施工的区间隧道、横通道、联络通道、联络线、泵房等工程;坍塌是指由于地质构造薄弱未采取相关加强措施造成的土体或岩层失稳,引起的结构变形或地面沉陷。
1.4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风险控制的调查研究、防控方案制定和督促实施;施工单位负责防坍塌方案的编制、实施及风险动态把控;监理单位负责施工过程防坍塌方案现场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监测数据的实时上传及风险预判跟踪。
1.5轨道交通工程涉及防坍塌的危大工程条件验收,应严格按照《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规定》进行组织。条件验收主控项目不合格、应参加条件验收的项目主要人员未参加或未经条件验收的,严禁后续施工。复杂地质条件涉及防坍塌的一级风险危大工程,应将相关履行程序资料,由建设(监理)单位向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备。
2.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
2.1施工前应进行沿线周边环境调查,重点查清地质状况。
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建质〔2012〕56号)文件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并形成周边环境调查方案、调查报告等技术资料档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报告进行验收,并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对地下工程影响范围内或区间隧道穿越经过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流、道路、不良地质等部位进行重点核查。
工程周边环境实际状况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资料不能满足勘察、设计、施工需要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补充完善,提供给参建各方,制定相关针对消除隐患的措施。
2.2提高工程地质勘察精准度,为设计及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详细勘察应充分查明各种不良地质作用的特征、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可实施的治理方案建议,针对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地层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探测,充分提高勘探精准度;针对隧道进出口、联络通道、暗挖过街通道等特殊位置要不少于1个勘测孔勘测,应充分查明该地段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变更的部位和设计图纸明确要求补充勘察的部位应采取必要的补充勘察。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针对特殊地段(如暗浜、溶洞、古河道、流沙、古井、空洞、土洞、地质断层、破碎带等)进行必要的专项勘察。
2.3不良地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预处理。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易产生坍塌的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已经查明的存在不良地质条件的范围,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详细的加固方案,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在地下工程开挖前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开挖。
2.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含针对防坍塌采取的专项措施,对地下工程影响范围内或区间隧道穿越经过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流、道路、不良地质等部位应在方案中明确相应的保护或加固措施。穿越桥梁及老旧建筑等风险较大的构建筑物前,应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及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安监部门备案。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验收、实施等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等文件要求。
3.施工过程隐患排查及风险控制
3.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因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资料不符、原方案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或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可予修改,但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和论证。
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带班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3.2专项施工方案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3.3监理单位应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涉及坍塌隐患的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旁站检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照规定定期定时对作业区域和地面影响区域进行安全巡视,针对存在重大风险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进行全过程巡视和旁站;当监测数据发生预警时,应加大对预警部位监测巡视频率;当发生红色预警时,在预警消除前应安排专职施工和监理人员对预警部位进行全天24小时值守观察。
3.5矿山法开挖进尺应认真执行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十八字方针”(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进行开挖,要按方案对掌子面前方地质情况进行超前探测,遇到特殊地质情况要及时进行加固处理,按照先加固后开挖的原则组织施工。
超前支护效果达到安全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土、砂层等松散地层超前支护加固效果不能满足开挖安全需要的,或开挖后出现流砂、土体坍塌等现象,未处理完成尚存隐患的,严禁继续开挖施工。
3.6盾构机械选型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选用适宜该区段地质状况的盾构机型,复合盾构机应根据区段岩层强度及分布情况配置合理的刀具,盾构掘进过程中严格控制盾构参数,严格控制出土量,不得超排。对已探明的溶洞应进行加固预处理,开仓换刀应选择地层相对稳定区段,必要时对开仓换刀位置进行加固处理。
3.7盾构施工时,管片和渣土不得随意堆放在已完成的结构顶板上,如因场地狭小确需堆放时,应进行受力计算、编制结构顶板堆放方案并取得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和审批,否则严禁堆放。
3.8车站等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徐州市故黄河两岸等特殊区域深基坑工程建设施工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建发〔2019〕6号)文件要求。基坑工程的降水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制定适宜的降水措施,粉土粉砂地层基坑周边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时应在基坑周边设置回灌井等相应保护措施。
基坑严格遵循“先降后挖,先撑后挖”的原则进行分层分段开挖,渣土不得堆放在已完成结构顶板或者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
车站等工程土方回填应分层分段夯实,并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规范要求进行回填效果检测。
4.施工中预警及响应措施
4.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编制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按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采集监测数据,并按照监测数据变化值设置黄、橙、红三级预警标准,出现监测数据预警时,及时按方案要求进行分级响应处置。未按设计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的,严禁开挖施工,监测数据触发预警的应及时进行消警处理,当发生红色预警时,必须立即暂停施工,进行预警分析,加强观测,研究制定消警措施,预警消除后方可继续组织施工。
4.2当工程发现重大风险预兆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相关部门汇报,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同时对地面风险区域进行隔离、围挡警戒,并对周边道路进行疏导,周边群众进行疏散,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3盾构法区间重大风险预兆判定标准
(1)盾构掘进时,土仓压力值出现急剧下降,数值超过0.5bar及以上,且无法恢复土压力设定值。
(2)盾构掘进时,盾尾密封处出现严重涌水涌砂(泥),涌砂(泥)量1小时内超过2m³且无法有效控制;铰接密封装置处出现涌水涌砂(泥)较长时间无法有效控制。
(3)盾构掘进时,存在明显超挖,单环超方量超出
5m³或三环累积超方量超出10m³。
(4)开仓后发现掌子面或上方存在体积超过1m³以上空洞;掌子面地层与开仓前预计地层严重不符或掌子面土体持续掉落,存有坍塌隐患。
(5)盾构接收/始发洞门、管片破损及接缝处发生涌水涌砂(泥),涌砂(泥)量1小时内超过2m³,且无法有效控制。
(6)盾构掘进过程中,地面、管线(主要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电力等)变形量已严重超出规范、设计允许值,且监测数据出现突变。
(7)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挖及初期支护过程中,出现开挖掌子面土体坍塌、涌水涌泥(砂)、支护结构失稳迹象;冷冻法施工时冷冻停机时间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开机冷冻。
(8)超浅埋盾构掘进穿越主要干道及通过人员密集区域。
(9)盾构掘进穿越粉土粉沙地层时,螺旋机发生喷涌,涌砂(泥)量超过2m³,且无法有效控制。
(10)盾构掘进影响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出现明显变形或有不明气体、水外泄。
(11)其他有可能造成地面出现塌陷的重大风险预兆。
4.4矿山法区间重大风险预兆判定标准
(1)隧道爆破、开挖及初支施工过程中,非岩层掌子面出现坍塌超过2m³、空洞体积超过1m³或核心土不稳定,掌子面或拱顶出现淤泥质类软流塑泄露或连续掉块。
(2)隧道爆破、开挖及初支施工过程中,掌子面出现涌水涌泥(砂),持续涌泥(砂)量超过2m³,且无法有效控制。
(3)隧道穿越污水管线、化粪池、热力等期间,洞内出现涌水并带有异味或有机质。
(4)地面、管线(主要是燃气、热力、电力、给水、排水等)变形量已严重超出规范允许值,监测数据再出现突变。
(5)隧道开挖影响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出现明显变形或有不明气体、水外泄。
(6)拱顶出现较大下沉、拱脚出现较大收敛或初支开裂造成涌水涌泥(砂),持续涌泥(砂)量超过2m³,且无法有效控制。
5.应急预案和现场抢险
5.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质〔2014〕34号)和市政府发布的《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按照市级应急预案和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5.2坍塌险情发生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方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和上报工作。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发生本导则第4条所列重大风险预兆时,视为发生险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