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云龙、泉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市领导在市安委办《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的批示精神,为协调解决主城区各区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我局会同市司法局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43号)有关要求,鼓楼、云龙、泉山区住建部门对属地建设项目负有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
二、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徐建发〔2018〕59号),对鼓楼、云龙、泉山区住建局安全监管责任的范围、主要内容以及行使行政执法权力进行了明确。
三、为解决主城区各区住建局提出“无行政执法权”的问题,我局积极与市司法局沟通,2021年5月12日,市司法局在《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请示〉的回复意见》中予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县级市人民政府,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区住建局有权行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
鼓楼、云龙、泉山区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市政府和我局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附件: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请示》的回复意见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