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新修正的《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经审议批准,正式对外发布施行。此次修正牢牢把握上位法立法精神,紧密结合全市地名管理实际,进一步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全流程有法可依、各主体权责清晰”的制度保障,提升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新时代徐州地名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修正后的《条例》共分6章32条,在管理范畴、审批程序、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及标准地名使用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负责人介绍,本次修正工作自2025年3月启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人大相关部门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服务民生”原则,针对2010年第一次修正后的《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冲突、内容过时陈旧等问题,系统梳理修订要点,规范开展立法后评估,精细优化条款内容,最终修改22条、增加4条、删除7条,并修改部分文字、调整条款顺序。
一是进一步明确地名管理范畴。《条例》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条例》清晰列出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实体、街路巷等9类地名,扩大覆盖范围并细化分类,更贴合城市发展实际。同时,细化地名命名10项原则,强调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更名。
二是进一步细化地名审批程序。《条例》针对不同类型地名的命名、更名需求,逐一明确审批主体,补充完善备案报送、社会公告等配套流程,实现与上位法审批标准的全面衔接。针对建设项目地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建设项目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在申请立项时使用地名方案确定的地名,或者在编制规划、申请立项时提出预命名方案,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三是进一步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与标准地名使用。《条例》明确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主体,对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时限、维修等具体要求以及设置时间、单位和个人保护地名标志的禁止行为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列举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6种情形,并鼓励、引导在规定范围外规范使用标准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