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现将经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时间为6月25日-7月5日。如对《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公开征求期内与徐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联系。联系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行政中心西区综合楼F605室;联系电话:0516—83686535;电子信箱:xzshjz@126.com。
附件:1.《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徐州市民政局
2024年6月25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4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42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60元,月增18元。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作调整。照料护理费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全失能,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10%和20%确定。
(三)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4年7月1日起,我市散居孤儿每月由2074元调整到2135元,月增61元。我市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不作调整。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每年7月1日应分别调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充分协商一致,形成2024年标准调整方案,拟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发调标通知。现将调标方案说明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主要依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上年度我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
2.调整意见。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4273元,参照省内其他城市提标情况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高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42元调整到760元,月增18元,占上年度我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7.57%。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
1.主要依据。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
2.调整意见。低保标准760元的1.3倍为988元,低于当前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38元,因此今年维持原标准不作调整。照料护理费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全失能,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10%和20%确定。
(三)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主要依据。根据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苏民发〔2021〕7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比例在2025年要达到70%。
2.调整幅度。我市2023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比例为68%,按2024年达到70%调整,我市散居孤儿每月由2074元调整到2135元,月增61元。我市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