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1日06版讯(记者 尹亮)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单位依法缴存,日前,我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正式纳入了徐州市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现行“五险一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如发生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新修订的《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前往单位注册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各缴存银行合作网点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职工签署放弃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亦不能免除单位缴存义务,职工相关权益若受到侵害可向属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或12329咨询反映。
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强化了源头管理,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推进集体协商凝聚共识,推进我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为职工依法享受权益提供有效途径,对解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或解决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对企业来说,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避免劳动纠纷及诉讼风险,同时能够增加企业凝聚力,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的获得感,还可以合法减少企业税负,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可税前扣除。

来源:徐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