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现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未及时清理的缴存职工名单予以通告,请相关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尽快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2.死亡职工身份证件(如无身份证件可以用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代替);
3.死亡职工与提取人关系证明;
4.代提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5.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
6.配偶结婚证丢失且不是同一户口簿的,或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提取时,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注:①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