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是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09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42元,月增33元。
二是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我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从每人每月171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63元,其中基本生活费1038元、照料护理费725元,月增4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1038元,月增45元,照料护理费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全失能,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10%和20%确定。
三是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我市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2902元调整到3050元,月增148元;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每人每月由1945元调整到2074元,月增129元。
至此,我市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十一连增”,此次调整将惠及全市100851名低保群众、28292名特困人员和908名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