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容错免责机制的意见(试行)》,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卸下“包袱”、担当作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意见》界定的适用主体为全市从事或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或协助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入户核查、信息核对、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人员,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以及其他救助帮扶等相关工作。
《意见》明确,针对社会救助对象调查认定、动态管理、资金追回、社会救助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救助等四个环节,规定了13种容错免责情形。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程序规范、无重大不良影响、无主观故意、未以权谋私或优亲厚友的工作人员,其本人或单位党组织可以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免责申请。
《意见》要求,要坚持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社会效果和纪法效果相统一、严管和厚爱相兼容,合理区分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偏差、违法违纪与创新探索、乱作乱为与担当作为等情形。对于重大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问责追责;对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创新中出现的非主观错误或失误应给予适当宽容。
“容错不是‘纵错’,容错绝不意味着纪律上的‘松绑’。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主旨是为敢于担当、勇于探索的民政干部和基层民政人撑腰鼓劲,让他们甩开膀子、迈开步子干事创业吃下‘定心丸’。”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同时,畅通申诉渠道、严格程序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民政与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的容错免责信息共享和沟通会商机制,全力推进容错免责机制落实完善,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力推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