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8日,地方海事机构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XX水域例行巡航检查时,发现鲁XX货XXXX船舶尾部排气管黑烟滚滚,遂依法登船对其检查。执法人员查验该船文书,文书中均无本航次加注船用燃油记录,并且不能提供本航次加油凭证。该船因涉嫌未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被临时停止航行驶向指定地点,接受取样送检及取证调查。
二、处罚结果
2019年1月21日,XX市XX检验检测中心经鉴定,出具了《检验报告》,确定该船使用的燃油硫含量为26mg/kg,已明显超出国家规定的≤10 m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船主于2月19日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今后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注国家标准船用燃油,至此结案。
三、易争议点分析
1.船舶未按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地方海事机构是否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地方海事机构在管辖区域对船舶未按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实施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船舶燃油符不符合标准应如何判定?1月8日,执法人员在该船船主的配合操作下,用标准的计量容器抽取了两瓶均为500毫升的0#燃油,并现场封口,填制《抽样取证凭证》和《现场勘验笔录》,由当事船主和执法人员签名确认,一瓶送往XX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另一瓶封存。海事机构采取抽样取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判定船舶燃油符不符合标准的依据。
四、案件启示
1、在当前水运市场行情下,大多数船主只注重经济效益,忘却了合法经营,环保意识、法治观念淡薄,往往被查后才如梦初醒。因此,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水上从业人员充分了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到船舶污染的危害性,不断提高法治观念、环保意识。
2、执法机关更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践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做好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天蓝水清。